本案中,购房者窦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住宅。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层高为 3.6 米。然而,在收房时,窦女士发现房屋实际层高仅为 3 米,与合同约定相差 0.6 米,误差比例高达 16.7%。此外,窦女士还提出,房屋窗外原承诺的绿化区域被改为消防登高面,影响了居住体验和隐私。
窦女士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参照合同中关于面积误差的条款退还相应比例的购房款。开发商则辩称,合同中 3.6 米的层高约定系笔误,实际层高应为 3 米,并提供了施工图纸、备案文件及同楼层其他房屋的合同作为证据。开发商还称已在销售现场公示了房屋层高信息,并履行了不利因素告知义务,窦女士对此是知晓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开发商提供的证据显示房屋设计及同楼层其他房屋合同均约定层高为 3 米,合同中 3.6 米的约定确系笔误,但开发商作为制式合同的提供方,未能尽到审慎义务,导致合同条款错误,对购房者产生了误导,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购房者主张参照面积误差条款计算赔偿金额过高,且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开发商的过错程度、层高差异对居住的影响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购房款 15 万元。对于购房者提出的窗外绿化变更问题,因开发商已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不利因素告知义务,法院未予支持。
本案的判决再次强调了合同的严肃性和开发商的审慎义务。开发商在制定和签署合同时,必须确保条款准确无误,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合同瑕疵,从而引发纠纷。同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也应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特别是房屋面积、层高、户型等关键信息,必要时可要求开发商对宣传内容进行书面确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判决书原文(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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