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5)皖1282刑初116号
2025年05月06日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界检刑诉〔202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诈骗罪,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金晓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龙某1进入缅甸勐波诈骗公司,参与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龙某1在该诈骗窝点三个月,非法获利7000元人民币。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境外诈骗公司,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30日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1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1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龙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5年3月27日,被告人龙某1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出入境记录、航班信息及住宿信息,证人朱某、赵某、代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龙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境外诈骗公司,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1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龙某1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龙某1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