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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省民政厅 2026-10-08 00:00 13 阅读 2307 字

一、重新制定《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的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

答: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独特的历史故事、民俗风情和地域特色,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地名工作,强调地名有文化、有历史,要把历史文化传承保护放在更重要位置。

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作出规定,为新时代地名管理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1998年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在加强我省地名管理、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地名管理服务的内涵与外延不断深化拓展,有必要依据上位法重新制定。

二、地名具体包括哪些类型?

答:地名共包括八个类型: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及自然村屯名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街路巷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三、地名管理由谁负责?各部门之间如何分工?

答:《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确立了“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类负责”的地名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外事、市场监管、林业草原、新闻出版、气象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四、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谁申请和批准?

答:本省权限范围内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涉及行政区域的范围分级审批。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级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相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自然村屯的命名、更名,由谁申请和批准?

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自然村屯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谁申请和批准?

答:市辖区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谁申请和批准?

答: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级、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八、地名标志如何设置和管理?有哪些保护要求?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并适当体现当地风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智慧地名标志,展示地名文化信息,推进地名标志的数字化应用。这一规定顺应了数字化发展趋势,为地名标志的智慧化升级提供了制度空间。

关于地名标志的保护,一是明确应当及时更正、维护地名标志的情形,确保地名标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清晰、规范的地名指引服务。二是规定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九、《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在地名文化保护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系统设计了从认定、保护到展示、应用的全链条机制,并推动历史地名“活起来”、地名文化“传开来”,彰显我省文化底蕴。一是规定民政部门应当编制地名保护名录,对列入名录的地名优先启用,确需更名的应当制定保护措施。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保护,组织公共文化设施展示和传播地名文化。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保护活动,打造地名文化品牌,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出版物、艺术品及其衍生产品,发展新兴地名文化业态。

十、地名如何赋能我省经济发展?

答: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实际出发,挖掘利用地名文化资源,支持和助力冰雪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优质农副产品、优质工业产品等的推介推广,赋能特色旅游、特色生态农业等产业发展。二是通过加强乡村地名命名和地名标志设置的管理,将乡村地名建设成果应用于寄递物流下乡、电商直播等方面,支持和助力优质农副产品的推介推广,用地名打通农副产品出村进城的“最后一公里”,使之成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独特抓手,彰显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用价值。

十一、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是否还会出台其他配套文件?

答:下一步,省民政厅将配套出台加强地名工作的相关文件,开展“乡村著名行动”提质增效,面向市、县、乡镇民政、住建、交通等行业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统一政策执行标准。组织各地开展专项普查,重点梳理不规范地名、破损地名标志及历史地名资源,并建立问题台账,实行分类整改。常态化开展地名文化宣传、地名档案数字化、地名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同步完善地名监督检查工作流程,构建“规划—审批—标志—保护—监管”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试点推进智慧地名、地名文创产业项目,总结经验后在全省推广,充分发挥地名文化资源对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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