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师经济师协会
为规范本会的议事决策工作,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协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主,坚持民主办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
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重大事项须经
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决定。
本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主管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五、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