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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师经济师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6-10-10 16:44 36 阅读 686 字

福建省工程师经济师协会

为规范本会的议事决策工作,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协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主,坚持民主办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

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重大事项须经

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决定。

本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主管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五、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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