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大运河浙江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用途、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管控,提升保护和利用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对《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修订)》(以下简称《通则》)。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强调“保护大运河是沿线地区的共同责任,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2019年2月,国家层面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明确将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主河道及隋唐大运河等具备条件的有水河道两岸各2000米的核心区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同年12月,省委、省政府发布《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将大运河浙江段划分为遗产保护地带、重点管控地带和优化发展地带等3个地带,分类落实保护和建设控制要求。2021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将核心监控区分为历史文化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城镇建设空间、村庄建设空间、其他农林空间等五类管控分区,逐一明确了划定规则和管控规定。
5年多来,《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为大运河沿线空间管控提供了基本准则,在规范核心监控区内建设行为、保护运河生态和景观风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持续完善和沿线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原《通则》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亟需修订完善。为此,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以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各地实践,修订形成了《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修订)》。
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对照国家层面新要求,结合原《通则》实施情况,提出解决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五部分:
一是总则 。明确编制目的和原则。明确浙江省大运河主河道包括江南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内的范围为核心监控区,涉及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5个设区市和22个县(市、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划定拓展河道,拓展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1000米内的范围为拓展河道监控区。
二是管控分区划定规则 。明确起始线和终止线划定规则,要求各地在管控细则中划定起始线、终止线并建立数据库,纳入浙江省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暨省域空间治理平台)和规划实施监督系统。明确将核心监控区分为滨河生态空间、城镇建成区、其他核心监控区等三类管控分区,并分别制定了划定规则。明确各地可根据实际在核心监控区内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港航转型发展区等三类功能子分区,并分别制定了划定规则。
三是用途管控规定 。明确将核心监控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严格的用途管控,拓展河道监控区新建项目参照核心监控区的要求管控。明确核心监控区内建设用地管控要求,对于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引导其通过整改、搬迁、关停、拆除等方式限期逐步有序退出,在村庄建设用地内鼓励开展村庄低效用地整治。明确核心监控区内非建设用地管控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管控。逐一明确核心监控区内三类管控分区和三类功能子分区的用途准入标准和退出要求。
四是空间形态与景观风貌管控要求 。逐一明确核心监控区内重要景观视廊保护要求、重要景观界面保护要求、建筑高度管控要求和建筑风貌管控要求。明确在重要景观视廊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严格控制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风格,对影响传统风貌的现状建(构)筑物进行逐步优化。明确重要景观界面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与历史文化遗产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对严重影响传统风貌的现状建(构)筑物逐步优化。明确运河两岸新建、重建建筑高度应遵循滨水梯度原则,前低后高、渐次升高,升高幅度不宜大于18度视角(以运河对岸河岸线为基点),其中第一界面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岸线距离的三分之二。明确运河沿线的建筑风貌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明确要求尽可能维护大运河原有形态,保护和尊重大运河现有资源和历史环境,恢复自然生态面貌,以农林与自然风貌为主导,形成生态绿色走廊。
五是保障措施 。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将管控要求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及时完成细则修订并完善核心监控区及各管控分区的具体划定范围,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工作。明确建立核心监控区局部优化机制,规定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和规划动态调整完善、修改中,应落实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的管控范围和管控要求。明确要求大运河沿线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建立联审制度,联合会商重大问题,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联审联办。明确要求各地对不符合管控要求逐步退出的建设项目,建立用途转换退出机制和补偿规则,依法保护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明确核心监控区内转换退出的建设用地空间规模各地可统筹使用。
《通则》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电 话:0571—88877865